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本案涉及留置权的行使和留置物保管费用承担问题。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照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破产取回权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在破产法上的适用,其权利基础主要是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故本案城建集团是否有权取回案涉房屋,关键在于其是否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本案中,案涉房屋所属的中国企业家大厦系由泰丰公司依法建造,虽然至今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关于“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之规定,泰丰公司因其建造行为自始取得对案涉房产的所有权。现城建公司主张对涉案房屋行使取回权,主要系依据广州一中院(2003)一中执字第56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该以物抵债裁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自该裁定作出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
虽然法律的道路走不通,但是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自救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麻烦,最简单的就是寻求广州追债公司的帮助,这样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拿回自己的钱,而且还是合法的,与法律途径相比,它对于当事人逃跑法律鞭长莫及来说,显得更见高效。
其次,因我国物权法就不动产的交易以登记为要件,故房屋权属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物权效力。房屋所有权因此并未转移由借名人享有,只是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被借名人因此对借名人负有相应的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借名人因此而成为这一关系下的债权人。